2015-06-08 08:49
張曉靜史家偉 霍林郭勒市居民肖云、朱玉和金柱三人是朋友,2014年7月7日,肖云因瑣事與金柱發(fā)生爭執(zhí),爭吵中金柱朝肖云臉部打了一拳。為了報這一拳之仇,肖云便想約金柱打架。當晚,肖云便找了三名男子幫他去打架。沒想到,朱玉為了替金柱出頭,主動打電話約肖云打架。肖云從一家鐵焊部找到幾根鋼管準備打架時使用,朱玉也叫上了一名男子,并隨身攜帶了兩把砍刀,趕往了約定地點。當日21時許,肖云等人開車到某電廠西側(cè)304國道與朱玉等人相遇,肖云便和三名男子各自手持一根鋼管朝朱玉頭部和身體實施毆打,朱玉當場昏倒在地,其同行男子見狀逃離了現(xiàn)場。追趕逃離男子未果后,肖云朝朱玉胸口踢了一腳,見朱玉沒有反應(yīng)就開車將其送到了醫(yī)院,隨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。后經(jīng)醫(yī)院鑒定,朱玉頭部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,左前臂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,構(gòu)成八級傷殘。 霍林郭勒市法院法官審理后認為,肖云無視國家法律,組織他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,并造成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,其行為構(gòu)成了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。朱玉組織他人持械聚眾斗毆,嚴重破壞公共秩序,其行為構(gòu)成了聚眾斗毆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 (文中人物為化名) 自食惡果引人戒, 莫因瑣事結(jié)怨仇。 為幫朋友強出頭, 聚眾持械去斗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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