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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本地動態(tài)] 為幫朋友強出頭 聚眾斗毆栽跟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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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于 2015-5-5 08:13:24 | 只看該作者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2015-05-04 14:40:22      來源: 科爾沁都市報     作者:     責任編輯:梁晶晶
   近日,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聚眾斗毆案件,被告人朱玉為幫朋友強出頭,沒想到引發(fā)聚眾斗毆,害得自己受傷住院并受到了法律的嚴懲。
   記者了解到,肖云、朱玉和金柱三人系朋友關系,2014年7月7日,肖云因瑣事與金柱發(fā)生爭執(zhí),爭吵中金柱朝肖云臉部打了一拳。為報一拳之仇,肖云便約金柱打架。當晚,肖云找來三名男子(身份不詳)幫他打架。沒想到,朱玉為替金柱出頭,主動打電話約肖云打架。肖云從小區(qū)附近的一家鐵焊部找到幾根鋼管準備打架時使用,朱玉也叫上一名男子(身份不詳)并隨身攜帶了兩把砍刀,趕往約定地點。當日21時許,肖云等人開車到某電廠西側304國道第一個坡道時,朱玉等人乘坐的商務車從側面超過肖云的車后停到了前面,朱玉和同行男子各持一把砍刀跳下車朝肖云等人乘坐的轎車走去,此時肖云和三名男子各自手持一根鋼管下車。三名男子手持鋼管朝朱玉頭部和身體上實施毆打,朱玉當時昏倒在地,其同行男子見狀逃離了現場。追趕逃離男子未果后,肖云朝朱玉胸口踢了一腳,見朱玉沒有反應就開車將其送到醫(yī)院,隨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。后經鑒定,朱玉頭部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,左前臂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,構成八級傷殘。

霍林郭勒市法院法官陶曼認為,肖云無視國家法律,組織他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,并造成一人一處重傷、一處輕傷的嚴重后果,其行為構成了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。朱玉組織他人持械聚眾斗毆,嚴重破壞公共秩序,其行為構成了聚眾斗毆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。朱玉作為雙方共同的朋友,不為雙方調和矛盾,反倒是主動約架斗毆,結果自己受到傷害,雙方還受到了法律的嚴懲。通訊員 張曉靜 史家偉

(文中人名均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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